行政执法:撑起专利保护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改革方向, 在进一步突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同时,行政执法作为专利保护的有效手段同样应该加强
  

       不可忽视专利维权

       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是专利维权路上的“三道关”。
       维权难首先是取证难。广东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较为突出,但华帝燃具的技术中心总监易洪斌却一直为企业遭遇侵权难于取证而头痛。他说,“专利侵权行为一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侵权单位大都是流动性的空壳公司,而且部分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上,这给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如果侵权产品是核心部件,不在市场上销售,而是直接销售到工厂的,就很难取证;如果遇到侵权方的产品只是用于外销的,那么取证就更难了。”浙江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宁薇持同样观点。
       维权周期长,也是难以逾越的维权障碍。虽然取证难,但还是有不少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可是,权利人往往发现,司法保护也并不容易。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被告方都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中止诉讼程序,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后,再继续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而专利侵权诉讼的最终结果确定,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可能需要两三年的时间。官司即便胜诉了,等专利侵权诉讼最终裁决下来,相关的产品可能已经不再受市场欢迎,“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对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企业来说很常见。
  面对这样的专利维权效果,不少企业都感到“伤不起”,因此有的企业、尤其是实力不强的企业,面对侵权选择放弃维权。根据统计,我国有30%的专利权人遭受过专利侵权,其中仅有10%的人选择维权,其他90%的专利权人则选择放弃。这样的结果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创新积极性。
   

        行政执法快捷实用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的途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是权利人采取的主要维权手段,其采取的是被动保护原则;行政保护具有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出击、权利人维权方便快捷的优势,维权成本相对较低、效率较高,受到专利权人重视。
  “当我们企业在市场上发现被侵权的问题时,难以取证,就及时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处请求。经过行政调处,对方企业停止了专利侵权,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曾经有过被侵权遭遇的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采取了行政执法的途径,看重的就是其快速解决问题的优势。
  曾因“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获巨额赔偿的正泰集团积累了丰富的维权经验,公司副总裁徐志武认为,与司法保护途径相比,专利行政执法具有处理纠纷时间快、固定证据迅速、权利人付出成本小等优点,所以企业一般都喜欢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来达到维权的目的。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大多专业素质较强,这也是行政部门执法的一大优势。”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李红艳认为。
  最近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当权利人面对专利侵权行为时,选择行政途径的占到43.4%,协商解决的占39.50%,司法途径占到13.6%;另一组数据则呈现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逐年加强的趋势: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的办案总量达到了16227件,同比增长了79.8%。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分析认为,专利保护的需求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具有地域差异。“东部地区主要选择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中部地区对行政保护的依赖性比较强;西部整体保护需求都比不上东部和中部。”
  除了区域差异,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同,对专利保护的需求也不一样。何炼红指出,那些创新能力强、经济实力强的企业,大多有能力选择司法保护。但是,对中小型企业来说,由于人才不足、资金有限,更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维护权益。
  需“给力”执法效果
  实践中,专利行政执法手段相对有限,执法力量相对较弱,大大制约了行政执法效力的发挥。“由于没有对侵权单位采取措施、没收侵权产品、罚款、销毁相关产品等配套强制措施,停止侵权的禁令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执法机关难以操作,使行政执法成了‘搞活动’。”何炼红指出,“在实践过程中行政主管机关没有调查取证权,没有查处权,执法力度很弱。”
  企业、专家、执法部门、中介机构纷纷建议,国家应从立法层面,赋予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加强基层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利联合行政执法机构。
  有专家建议,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对专利纠纷的损害赔偿并没有直接的裁定权,但是可以对专利纠纷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协议能够通过司法确认,就可以获得司法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
        (源于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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