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获立法保护

     “等待了20多年,中国亟待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终于有了专门的保护法律。”近日,在看到中国国家版权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曾彤给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发来这样一条短信。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旨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和发展。全文共有21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内涵、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授权机制、利益分配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广大民间文学艺术工作者、学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就此部法规成立的背景、意义,以及著作权人身份确定和支付报酬管理等焦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征求意见稿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的是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从概念上来看,这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应受著作权法体系的保护。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单独立法?对此,中国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这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来源确定性、主体群体性、创作动态性、表达差异性等特征,不能简单地直接适用著作权法。比如,有的民间舞蹈、曲艺等不是由单个人创作,而是由特定民族或群体共同创作,因而在授权使用时如果无法取得特定民族或群体的许可,就应当采用集中许可的授权方式。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一般不随着时间终止,而是不断进行演化和发展。如果对这些作品采用作者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的保护期限,则违背了其创作动态性规律。
   

       对于业界关心的使用报酬支付如何管理,王自强表示,征求意见稿有专门的规定,比如专门机构应当将其收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报酬及时分配给相应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并建立数据库,每年向社会公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报酬的收取和分配等相关情况。对已收取5年因著作权人无法确认而不能分配的报酬,将用于鼓励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弘扬和发展。“版权主管部门会加强对支付报酬的透明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王自强表示。

       (源于WWW.cip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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