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穗三地获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 、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道路上再次迈出实质性步伐。

 

      《决定》指出,为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对这些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3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实行跨区域管辖。 还了解到,《决定》确定,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上海和广东各级法院一审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达到1.2464万件、5158件和2.4843万件,二审案件分别达到1.4934万件、5708件和2.9836万件。

        (源于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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